1、鋼結構項目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鋼結構項目施工資質,并應有安全、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
2、鋼結構項目實施前,應有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與其配套的專項施工方案等技術文件,并按有關規定報送監理項目設計師或業主代表。重要鋼結構項目的施工技術方案和安全應急預案,應組織專家評審。
3、鋼結構項目施工的技術文件和承包合同技術文件,對施工質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和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有關規定。
4、鋼結構項目制作和安裝應滿足設計施工圖的要求。施工單位應對設計文件進行工藝性審查。當需要修改設計時,應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應辦理相關設計變更文件。
5、鋼結構項目施工及質量驗收時,應使用有效計量器具。各專業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統一計量標準。
6、鋼結構施工用的專用機具和工具,應滿足施工要求,且應在合格檢定有效期內。
7、鋼結構施工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質量過程控制:
(1)原材料及成品進行進場驗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半成品,按相關規定進行復驗,見證取樣、送樣。
(2)各工序按施工工藝要求進行質量控制,實行工序檢驗。
(3)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進行交接檢驗。
(4)隱蔽項目在封閉前進行質量驗收
8、本規范未涉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結構,首次使用時應進行試驗,并應根據試驗結果確定所必須補充的標準,且應經專家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