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鋼結構安裝屋面工程選用的防水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防水材料的品種、型號、規格應在圖紙上注明,其主要物理性能應符合規范對材料質量指標的要求;
2.考慮施工環境條件和工藝的可操作性,所用材料應在以下條件下相容:防水材料(指卷材、涂料,下同)與基層處理劑、防水材料、膠粘劑,防水材料及密封材料,防水材料及保護層涂料,兩種防水材料的復合使用,基層處理劑及密封材料。
3.根據建筑物的性質和屋面的使用功能,防水材料的選用不僅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還應滿足以下要求:對于外露的不上人屋面,采用與基層粘結力強、抗紫外線性能優良的防水材料,應選擇熱老化保留率、耐酸雨性和耐穿刺性。上人屋面應選用抗穿刺、防霉、抗拉強度高的防水材料。蓄水屋面和種植屋面應選用耐腐蝕、防霉、防刺穿性能優良的防水材料。薄殼、裝配式結構、鋼結構等大跨度建筑屋面應采用輕質、耐熱、變形適應性好的防水材料。倒置屋面應選用變形適應性好、接縫密封保證率高的防水材料。坡屋面應選用與基層粘結力強、溫度敏感性低的防水材料。屋面接縫密封防水應選用與基層粘結力強、耐低溫性能好、具有一定位移適應性的密封材料。
4.鋼結構安裝屋面應選用低吸水、低密度、低導熱、有一定強度的保溫材料;封閉保溫層的含水量可根據當地年平均相對濕度對應的相對含水量和材料的質量吸水率計算確定。屋面工程常用防水保溫材料。